来源:广东杰信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时间:2024-12-08 12:39:50 [举报]
【引】
国内法规
海关依据《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令591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以下简称“129公告”)的相关规定,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监管。
规则
紫皮书:是指《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基于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减少对化学品的重复测试和评估、完善现有化学品分类和标签体系、促进化学品贸易的目的所起草的一项重要制度,并陆续被采纳,是目前进出口危险化学品贸易中所需关注的重要法规之一。
什么是危险化学品?什么是危险货物?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燃烧、助燃等性质,对、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规定,危险货物是指具有、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的分类
《目录》将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分为物理危害、健康危害、环境危害3大类28项(GHS第六修订版已将危险化学品扩充为29类,新增退敏物,但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确认原则只包含28类),即表示化学品含有这28大项危害中一项或多项危害时则为危险化学品。
危险货物可分为9大类,包括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和有机化物,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环境危害物质。当货物含有其中一项或多项危害时则为危险货物。
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的差异
危险化学品的认定主要依据生产、储存、流通、运输等各环节长期或短期接触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性,主要的监管部门有应急管理部、生态环境部等;危险货物的认定主要依据运输过程中表现出的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性,强调短期危害性,监管部门则主要为运输环节的相关主管部门,如交通运输部。
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海关监管要求
海关对进口危险化学品采取口岸“批批验核+抽批检测”的监管模式,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报关时应填报相关事项并申请检验;海关对出口危险化学品采取“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监管要求,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产地海关报检并申请检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需要在具备进出口危险品资质的港口才可以进出口危险货物。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
我们总部实验室可以做化工产品和电池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检验鉴定报告)、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海运报告、空运报告、陆运报告)、编写/审核中文MSDS和危险公示标签,有需求的企业可以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邹工
我们总部实验室可以承接危险化学品鉴别及货物运输条件鉴定自愿委托检验,可出具以下检验证书:
1.危险货物鉴定
2.危险化学品鉴定
3.编制/审核安全数据单
4.编制/审核危险公示标签
5.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海运/空运/铁路/公路)
6.危险货物有限数量证书
1、检验流程
明确检验项目(要出具什么报告) --> 填写委托申请单及其它申请资料 --> 我方确认资料无误并出具报价单 --> 寄样品和资料并支付测试费 --> 我方收到样品并安排测试、开发.票 --> 周期到后出具检验报告并快递给企业
2、报检需要资料
1)检验申请单(请向邹工索取)
2)成分声明表(请向邹工索取)
3)自愿委托声明(请向邹工索取)
4)产品中文MSDS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GHS危险公示标签(如需我方审核公示标签)
注:以上资料都需要盖“委托方”公司章。如想了解更多,请致电邹工。
相关资讯
危险公示信息不符合要求案例:企业进口危险化学品无危险公示标签
海关对1票进口氯酸钠进行查检时发现,该批货物包装形式为塑编集装袋,其包装上均未加贴或拴挂中文危险公示标签,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和海关总署2020年第129号公告第五款第二条中“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危险公示标签是向作业人员传递安全信息的一种载体,它用简单、易于理解的文字和图形表述有关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安全处置的注意事项,警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和处置。案例中未加贴或拴挂中文危险公示标签,作业人员将无法获取操作注意事项,严重影响作业安全。同时在操作中如果出现误接触导致引燃等突发状况,货物作业人员或应急处置人员将无法时间获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从而延误救援或导致更为恶劣的安全事故。
根据上述情况,海关判定该批危险货物无危险公示标签,禁止货物进口。
危险公示标签
按照《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的定义,危险公示标签是指关于危险品的一组相应的书面、印刷或图形信息要素,因与目标部门相关而选定,标签固定、印刷或附着在危险品的直接容器上或外包装上。
标签的作用
危险货物运输标签及危险公示标签,应加贴于包装容器外表面上,用于表明货物的危险属性、警示信息和防范处置要求,供可能接触到危险货物的人员知晓货物的危险性和应急处置要求,避免造成伤害。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未报检的法律责任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企业申请性能鉴定,出口危险货物生产企业申请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违反规定的,可能被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义务】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法律责任】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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